部分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,补缴了医疗保险之后,参保单位因撤销、关闭、破产等原因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劳动局)日前发出通知,对这部分人员的个人补缴费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。
市劳动局称,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至单位注销医保登记前,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,而且补缴费由本人筹资缴纳的,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,将补缴费资金全额划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。
参保人员发生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,每发生一年就扣除一年的补缴费,扣完为止(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金额低于本人实际年补缴费金额的,按实扣除)。参保人员可提出申请,将余额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。
补缴费部分或全部由单位筹资缴纳的,按上述办法计算补缴余额后,参保人员和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,按个人和单位筹资所占比例,将余额部分分别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单位办理结算。
记者 王中亮 实习生 胡夏微